国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

现代西方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六种形式:


  (一)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型会计师事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业主负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初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这里的合伙指无限合伙。无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由独资型向合伙型转变。


  (三)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也称会计公司。它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认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会计公司与一般商业性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


        -   会计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应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   股份交易仅限于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业人员或公司内部进行


        -   必须投保过换赔偿保险等。专业会计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大批注册会计师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并降低其在诉讼浪潮中个人承担的风险。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曾禁止以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开业,主要担心会计师可能利用公司组织形式逃避个人责任。60年代以后,美国已有不少州允许公司形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业。


  (四)有限责任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


  90年代,有60%的公司倒闭后引起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各无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所面对的诉讼案件正成倍增长,付出的诉讼赔款占审计总成本的比例急剧上升。为保障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持续发展。有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无限责任合伙制的区别在于偿债责任有所不同。无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责任方面,不论是由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作为合伙人和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每一位合伙人均有责任用其个人财产去清偿全部债务。而债权人也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当某一位合伙人或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职业性违规给事务所造成负债,而事务所资产又不足以清偿时,除有过错合伙人自己要承担责任之外,其它无过错合伙人也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这对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正从现在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制”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1994年7月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和“普华”三家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宣言:各会计师事务所从现行的“无限责任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95年底,“六大”全部在美国完成转型。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为克服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某些缺陷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方面有其特点:属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合伙人要对事务所连带责任。而属于合伙人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有过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于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给事务所造成的负债,则每一位合伙人都因为无过错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体制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又要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五)有限责任公司


近来美国各州都通过立法,允许工商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从而成为会计师可选择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集中了普通合伙制和普通公司制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东的债务责任类似普通公司制,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就缴纳所得税而言,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两个以上的以下特征,则以合伙企业对待,享受合伙制的税收优惠:


        -   有限责任制;


        -   股份可自由转让;


        -   持续经营;


        -   集中化管理。


  (六)职业公司制


  职业公司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它为客户提供职业化服务。美国各州法律有关职业公司债务任的规定有限大不同。有的州规定职业公司与普通公司一样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州却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